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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监管的法国及欧盟实践

2019-11-13 10:47:04  作者 : 申军  来源 : 法治周末


        警用装备网讯: 我们通常所说的“无人机”,英文称之为drone,本意为雄蜂,即所谓的无人驾驶航空载具(UAV)。事实上,如果说存有drone的技术定义,目前,欧盟法及法国法中并无其法定定义。此外,drone一词在前述两类法律条文中均罕为使用,而经常以“无机组成员的飞行器”或“机上无任何人员的(民用)飞行器”分别替代之。因此,设想未来某架飞行载具虽无驾驶员但搭有乘客,其在欧盟法中或可被视为“无人机”。



  无人机一般可被分为军用与民用两种。根据民用无人机的不同功能,法国法将无人机划分为用于休闲或竞赛的模型飞机类无人机、用于测试和监控的实验类无人机以及前述两种类型以外的、用于执行特别活动的无人机。欧盟法则按照使用无人机可能导致的风险程度,将其依照由低到高的排序区分为“开放式”“特殊式”以及“验证式”无人机。



  如果说在武装冲突的背景下,军用无人机适用的法律为国际公法,具体是战争法,包括国际公约(海牙公约、日内瓦公约),国际公认的原则(区分性原则、合乎比例性原则、禁止对军事人员和平民实施无差别攻击原则)等,那么,民用无人机适用的法律则为各国的国内法,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刑法、运输法,民用航空法、环境法、数据保护法、消费法、保险法以及邮政与电子通讯法。以下即对欧盟与法国在民用无人机方面的监管实践作出简要阐明。



  统一监管替代“各自为政”



  民用无人机行业近年来在欧盟境内快速拓展,在创造就业和经济增长方面具备重大潜力。欧盟委员会预计,该行业到2035年将直接雇用超过10万人,每年创造的经济产值将逾100亿欧元。但毋庸置疑的是,民用无人机也在安全性方面提出了诸多难题,比如,其可能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和相关财产的损坏以及引发空气污染和噪声危害。更何况装置了照相设施的无人机可能具备僭越性,在未经当事人合意的情况下记录相关个人性质的数据。



  欧盟对于民事无人机的监管,肇始于2008年欧盟第2008/216号规章。该规章适用的无人机重量须在150公斤以上,由欧洲航空安全局负责具体监管。重量在此之下的无人机则由各成员国自行规管。因此,监管的各自为政一度显而易见,监管真空在某些成员国亦不少见。



  上述欧盟规章已经被2018年9月1日生效的欧盟第2018/1139号规章废止及替代。自此,重量在150公斤以下的民用无人机被纳入了新规章的适用范围。另外,新规章也适用于无人机的所有组成部分,即包括机身和操作手杆。



  欧盟第2018/1139号规章又名《欧洲航空安全局基本规章》,旨在确保航空区域内其他飞行器的安全,即避免无人机与它们空中相撞的风险;确保地面的人员及财物的安全,即避免无人机坠毁致损的风险。该规章因此确定了与风险合乎比例的规则。



  此外,该规章也强调,无人机的使用者及制造者必须尊重欧盟公民的私人生活、注重对个人数据及环境的保护,这与2017年11月22日的《无人机赫尔辛基宣言》的相关条文互有对应。



  欧盟委员会还于2019年6月11日同时颁布了两个规章,即分别为2019年3月12日第2019/945 号的委托规章、2019年5月24日第2019/947号的执行规章。前者对无机组人员的无人机系统之设计和制造要求作出了规定,已于2019年7月1日生效。后者则设立了详细的规则与条件,适用范围覆盖了无机组人员的无人机系统之开发、无人机遥控驾驶员及参与相关活动的机构;其亦于2019年7月1日生效,但将从2020年7月1日起适用;在此之前,各国既有的法律法规依然有效。



  为了保证无人机航空交通的安全性管理,特别是在城市区域的相应管理,欧盟委员会还提出了U-空间计划,主要是利用登记、电子识别以及虚拟性地理围栏技术,控制及确保飞行高度在150米以下无人机的航线安全,力求可靠、安全和有效的无人机操作。



  从颁布行政命令到修改法典



  作为无人机研发及制造的主要国家,法国对民用无人机的监管可以追溯到2012年4月11日的两个行政命令。法国2015年12月17日的行政命令(包括无人机“设计”部令及 “航空区域”部令)将前述行政命令废止并取而代之,并于2016年1月1日同时生效。



  无人机“设计”部令确定了适用于机上无任何人员的民用飞行器的设计规则,并将使用无人机进行的不同活动分为三类,即用于休闲与竞赛的模型飞机类活动,将非模型飞机的无人机用于测试或控制的实验活动以及前述两类活动之外的特殊活动,不论该活动有涉商业交易与否。



  无人机“航空区域”部令则规定了机上无任何人员的飞行器使用航空区域的规则,分别依照上述三类活动,对无人机的空中飞掠予以限制(比如,在城市及其郊区公共空间的上空)或禁止(比如,在禁飞区、受管制区及危险区的上空),对飞行限高150米、100米或50米适用的相关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上述两个无人机“部令”经由法国2016年10月24日第2016/1428号民用无人机法完整化,后者对加强欧盟航空区域无人机的使用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国的运输法典、消费法典、邮政与电子通讯法典也相应得到修改。



  据此,无人机的遥控驾驶员负有接受培训的义务,以期遵守航空飞行规则,对无人机的飞行变化能够予以安全掌控;无人机在设定的禁飞区上空飞行会遭受刑事处罚;须对重量小于800克的、被遥控驾驶的无人机进行电子备案,重量在25公斤以上的进行注册登记;无人机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须在其产品和零部件的包装上提供一份使用说明书。



  民用无人机法愈趋具体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法国政府部门还出台了多项法令及行政命令,将前述民用无人机法的相关内容具体化。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民事无人机在法国的使用,可能会导致四类责任,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其中或有的刑事责任可能涉及到: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频率,否则依照邮政与电子通讯法典第L39-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能获刑6个月及遭罚30000欧元;禁止拍摄属于国防机密的信息,否则依照刑法典第413-9条及后续条款,7年监禁及10万欧元罚款可能适用之;禁止在私人地域未经合意摄录他人影像,否则即为违反刑法典第226-1条之规定,行为人可能会面临1年监禁及4.5万欧元的罚款;依照运输法典第L6211-4条的规定,基于军事秩序或公共安全考量,严禁飞掠法国领土的某些地域,否则依照该法典L6232-12条,即便是因为其操作笨拙或粗心大意,当事人将面临6个月或1年的监禁及1.5万欧元或4.5万欧元的罚款;如果无人机的操作者蓄意不遵守相关的飞航安全规则,而将他人生命置于死亡或重伤的直接风险之中,刑法典第L223-1条将予以适用,行为人将面临1年监禁及1.5万欧元的罚款;如果无人机坠毁造成地面人员的伤亡,行为人也可能面临过失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与无人机相关的民事责任则可能包括:依据运输法典L6131-1条的规定,若无人机与其他飞行器在空中相撞,其遥控驾驶者与开发者在民法规定的条件下,可能要对其他飞行器遭受的损害负责;依据运输法典第L6131-2条的规定,若无人机对地面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失,其开发者将理所应当地为此担责;依照民法典第9条的规定,每个人的私生活都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无人机的操作导致了对此权利的侵害,包括对他人在私人空间的偷拍或偷录,相关行为人将被究责;如果无人机造成的损害是因产品的设计或制造缺陷所致,其制造者也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需要指出,配备传感器及摄像机的无人机可以采集到诸多个人性质的数据,包括使用者与第三人的影像、声像以及他们的地理定位,这给相关数据的保护提出了不容忽视的挑战。因此,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与法国信息技术与自由法的有效适用,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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