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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警察如何使用武器

2015-04-30 10:13:12  来源 :


       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综合:据新华社消息:7月28日凌晨,新疆莎车县发生一起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一伙暴徒持刀斧袭击艾力西湖镇政府、派出所,并有部分暴徒窜至荒地镇,打砸焚烧过往车辆,砍杀无辜群众,造成数十名维汉族群众伤亡,31辆车被打砸,其中6辆车被烧。公安民警迅速依法处置,击毙暴徒数十名。
 
 
  在这起暴恐案件中,由于警方及时出击,处置得当,避免了更大的伤亡。更进一步的说,警方在如何使用武器上已经有了新的观念。今年以来,针对暴恐案件,我国高层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做出指示,“坚持凡‘恐’必打、露头就打”,“加大力度,以超强硬措施、超常规手段,对暴力恐怖活动进行毁灭性打击”, “坚决把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打出新疆人民的安宁”,“重拳出击,集中严打,还各族群众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此,公安部还于4月3日专门下发专项训练实施方案,要求全国警察,特别是街面巡逻、处突一线的基层警察,进行武器警械使用专项训练。
 
 
  警察属于公共力量,没有法律授权的警察行动属于非法。使用武力是警察行动的最后手段,而且一定要遵守“最小限度使用武力”这一国际通行原则,尽一切可能减少伤亡。那么,国外的警察是如何使用武器的呢?
 
 
  为了防止警察滥用武力,各国立法机构都通过法律规定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必须与现场所需一致,不能过分使用武力。“最小武力”或“最小限度使用武力”成为警察执法的国际惯例,各国警察乃至国际警察组织培训,都把“最小限度使用武力”作为主要培训内容。
 
 
  英国、爱尔兰、挪威、新西兰等国家禁止警察执法时携带武器(执行特殊任务的警察除外),以此减少警察滥用武力发生的机会。就是允许警察携带武器的国家,几乎毫无二致地把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和程序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正使用武器威胁警察或他人生命时,必须先口头警告,然后鸣枪警告,当非使用武器不能消除这种威胁时,开枪击其非致命部位;当对方失去进攻能力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后应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检察官调查。
 
 
  英国对警察持枪和使用武器控制得相当严格,《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案》、《1998年人权法案》、《警察使用枪支指南》等一些法律和规定确定持枪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持枪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阻止犯罪和自卫时,只有在不使用武器不能阻止“对生命迫在眉睫的威胁”时方可使用枪支。
 
 
  英国法律还规定,“使用枪支”指“用枪指着对方”或“开枪射击”,警察个人要对自己使用武器的后果负责。根据英国《独立报》2005年10月份的一篇文章,在过去12年里有30人死于警察枪口下。
 
 
  法国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这样规定:首先要表明警察身份,然后发出口头警告,如有必要再次口头警告,要尽最大可能不使用武器,只有在异常危机时刻,并且尝试了其他方法无效,在别无选择时方可使用武器,使用时还要最后警告。
 
 
  德国规定,警察在“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在犯罪嫌疑人拒捕或者警察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可开枪,开枪只能瞄准犯罪嫌疑人的非致命部位”,“在对方没有武器、已缴械投降,或者歹徒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不得开枪”。
 
 
  巴西允许公民持枪,每年大约有4万人死于枪杀,尽管如此,《巴西警察条例》也规定“犯罪分子携带武器进行犯罪活动、拒捕或者必须自卫时,可以开枪”。
 
 
  日本规定,警察“避免因开枪而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当枪口指向犯罪分子仍然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在开枪前,警察应发出‘我要开枪了’的警告”。
 
 
  在人手一枪的美国,仍严格限制警察使用武器。美国是枪支泛滥最严重的国家,公民几乎人手一抢,但美国法律也严格限制警察使用武器,警察只有在“为了保护民众或自己生命安全除了开枪别无选择时方可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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