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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技术侦查的现状

2013-04-23 15:42:30  来源 :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并未有只言片语的规定,技术侦查现阶段主要依据于侦查机关的内部规章进行规范。我国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但是对于什么是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范围、审批的程序以及手续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我国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限制与谨慎是有其深刻历史与社会背景的,是建立在“党内不准搞技术侦查”的基础之上的,为了防止将技术侦查用于政治运动,其出发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职务犯罪不能搞技术侦查的结论。其一,现在社会历史背景已经变化,现在的矛盾已经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已经不是阶级矛盾。腐败已严重影响了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背离。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就必须同腐败与欺诈作斗争。其二,我国正努力走向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高的宪法原则。为何对某些犯罪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为何对某些犯罪不能采取同种措施呢?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是共产党员或者是身居高位,就不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了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目前,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如下困难:


  1、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智能化和复杂化。智能化只要是由于现代电脑、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相互沟通变得简单和不易控制,利用信息手段或者以信息手段为依托实施犯罪,比如有些强权交易,借助电子交易支付,使调查取证工作更难实现。另外,当前职务犯罪的实施手段也更加复杂化,它不同于以往单纯的钱权交易,而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在正常经济交往中故意虚设交易环节,使交易行为变得更为复杂,通过虚设交易链实施犯罪,从而使得侦查变得艰难。


  2、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严格化。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三无”即无受害人、无现场、无实物证据的特点,这决定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要比普通刑事案件要困难的多。


  3、侦查模式及措施太传统。主要表现在职务犯罪侦查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


  综上所述,一些传统的侦查模式及措施已经难以适应在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需求,有的甚至是和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相去甚远。客观的说,职务犯罪侦查在调查取证方面已经陷入了困境,这就迫切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另避蹊径,引入一些其他的特殊的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手段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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