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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泰安“1.04”枪击民警案反思我国警务用枪及训练制度

2012-10-19 09:59:25  作者 : 吴志宏  来源 : CPS警装网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治安形势也变得日益严峻。由于治安环境的变化,各类违法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的发案率持续增加,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甚至连执法民警的生命安全也受到了严重威胁。近年来,连续发生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被枪击事件证实了这一点:如2010年7月5日,广东揭阳交警在查处疑似盗抢车辆时,两名交警遭枪击牺牲;2010年7月25日,广东惠州缉毒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取证时,一名缉毒警察遭枪击牺牲。山东泰安“1.04”枪击案再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该案中4名以身殉职的警察用他们的生命为代价为我们换来了血的教训。

  一、案件经过

  据山东省泰安市警方通报,2010年12月29日,德州市德城区发生一起杀人案件。2011年1月4日上午11时20分许,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警大队和岱宗坊派出所民警在协助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人员到案件重大嫌疑人之弟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在民警亮明身份,准备入户时,突然遭到室内2名犯罪嫌疑人员隔着栅栏式防盗门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在将3名民警、1名协警打伤后,抢劫1辆过往汽车逃跑。

  接警后,泰安警方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巡特警、武警、刑警、交警等各警种在全城布控堵截。犯罪嫌疑人在驾车持枪逃窜过程中,为逃避追捕,犯罪嫌疑人先后7次持枪抢劫、换乘4辆过往车辆,期间开枪打伤2名驾驶员,并不断向追缉民警开枪射击。

  据泰安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副政委李太文介绍,当时警方设置多道关卡,都被疑犯强行闯过,两人先后撞坏交警五辆警车。经民警围追堵截,最后将犯罪嫌疑人车辆围堵在泰安市泰山区文化路中段,民警用警车撞击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致使其无法行驶。但犯罪嫌疑人仍持枪、持刀拒捕,民警与其进行搏斗,当场抓获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另1名犯罪嫌疑人开枪自杀。缴获双管猎枪1支,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匕首1把,小口径射击运动用弹180枚,猎枪弹7发。

  在该案中,英勇牺牲的4名英烈以他们对人民无限忠诚和大无畏的精神谱写了一曲壮丽的英雄赞歌。但我们在赞扬、怀念英雄们的同时,不应该只是一味地悲伤,更应该认真总结英烈们以鲜血和生命为我们换来的经验教训,更好地减少民警伤亡,这才是对他们最好的安慰。

  二、该案中民警牺牲的原因

  警方在该案处置过程中牺牲3名民警、1名协警,在一个单一案件中牺牲人数之多,实属少见。对于牺牲人数如此之多的原因,各地媒体和专家也纷纷进行了探讨。

  据报道,在该案中,到另一起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之弟家中进行走访的3名民警和1名协警并没有携带任何武器和防护装备。发生突如其来的枪击事件后,受伤的警察毫无反抗之力,只能选择撤退。而在撤退过程中,由于一名民警因腿部伤势无法远离现场,而另一本可以脱离危险的民警为了保护受伤的同志,只能扶着该受伤民警躲到离现场不远的一个文具商店里。但由于没有任何武器可以自卫,被犯罪嫌疑人追入商店后再次枪击、刀砍致使一人当场牺牲,另一人受重伤。在犯罪嫌疑人逃跑过程中,警车最后将嫌犯车辆围堵在泰安市泰山区文化路中段,交警用警车撞击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致使其无法行驶。犯罪嫌疑人仍持枪拒捕,对没有携带武器的交警开枪,导致交警齐洪海殉职。

  这就提出了两个问题:

  一是为何到犯罪嫌疑人家中走访的警察没有携带武器?二是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受枪击牺牲的交警撞停犯罪嫌疑人车辆的时间约12点20分左右,此时距枪击案发生已过至少1个小时,为何到达现场民警仍没有武器?

  对于第一个问题,有媒体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她认为:“按理说,如果像我们去走访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如果我们事先有这个意识的话,其实完全可以提出申请,然后带(枪)。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这是发生在异地的一个案件,到(案发地点)这儿来又不是嫌疑人本人(的家),所以他可能认为(只是)他的家属,去走访一下,主要了解一下他们家,是不是他(嫌疑人)回来过,所以他(警察)没有想到这一点,因此我觉得这个案件应该也属于一个意外,就是它超出了我们的一个预料。”

  从李玫瑾教授的话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对于国内大多数警察办案的经验来说,走访,这一侦破案件的常用手段,似乎没有什么危险性,警察不带枪似乎也说得过去。但是,如果警察意识到可能有危险时,也“完全可以提出申请,然后带(枪)”。也就是说,制度并不是不允许警察在走访时带枪,警察带枪与否完全来源于自己对危险的估计是否充分,是否自愿提出申请带枪。从该案来看,刚开始出现的危险应该属于意外,这也是警察的警务活动的特性,也就是危险的不确定性,危险往往来得比较突然。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有的警员也认为,就算民警在该案中携带武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伤亡,因为危险来得太快,并毫无征兆。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如果警察携带了武器,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伤亡,但至少会降低伤亡的人数。

  对于第二个问题,泰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大队长马洪解释,1999年,泰安市交巡警合并,前年交巡警又分离,正常情况下交警的装备中并没有枪支。11时20分左右,枪案发生后不久,泰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下达布控指令,他向3个分管副大队长传达指令,副大队长将指令传达各民警。指令要求布控。马洪解释说,要求是指发现车辆及时报告,追踪并监控,“专门提到歹徒有枪,注意安全”。但交警在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时,由于没有配备武器,因此导致交警在撞停犯罪嫌疑人车辆后,只能赤手空拳地与歹徒进行搏斗,导致又一名交警被枪击牺牲。

  我们似乎可以接受以上两位专家领导的解释,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反思一下,是什么更深层次的原因造成这样的后果的呢?难道我们不可以做得更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吗?让我们来认真分析一下该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媒体对李玫瑾教授采访时,对于为何民警不带枪的问题,她解释说:“这就涉及到一个警察佩枪的问题。我们在近几年,公安(部)对于警察佩枪的问题一直持非常慎重的态度。其实我认为这也是我们警察一直很难解的一个扣。如果让我们警察经常带枪的话,因为中国毕竟是一个枪支管理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警察身上有枪,实际上增加了警察的风险。就是当警察下班的时候,在楼道或者在一些拐弯口被人袭击,他之所以被袭击,主要就是因为他身上的枪。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出于各种考虑,一般警察在他平时的日常工作当中,一般不佩枪。在我们规定一般有一些紧急的情况,他才可以得到枪支。”这种对于枪支使用的观念,代表了一部分公安机关的态度。

  其实我认为,这并非一个难解的扣。首先,公安机关为什么对于警察佩枪持非常慎重的态度?从保护警察的角度来看,怕民警佩枪后增加民警的风险,这似乎是一个很好的理由。其实不然,与民警不佩枪的风险相比,因为佩枪而带来的风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为纵观建国以来民警牺牲的案件,由于民警佩枪而引发歹徒以暴力行为抢枪导致民警牺牲的个案数量所占比例极小,而由于执法过程中没有携带武器导致民警牺牲的案件数量却不在少数。

  那为何一些公安机关会存在怕用枪,不敢让民警用枪的现象呢?其实原因另有所在。

  这是因为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觉得民警用枪不安全。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下,各级领导的观念往往会对本部门的工作方式形成决定性的影响,有些领导深知涉枪无小事,而且对本部门的民警使用枪支的能力持不信任的态度,他们认为民警使用枪支很容易出现问题,而一旦出现问题,对本部门的利益以及自身的利益将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往往因噎废食,不鼓励或限制民警使用枪支,甚至于禁止民警用枪。

  另外,由于极少数民警存在责任心不强,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或丢失枪支等现象。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都建立了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这本来是为了规范警察用枪制度,防止出现安全隐患。这个出发点本来是没错的。但现实情况中,由于民警领取一支枪需要领导同意,而且由于管理枪支和弹药的都是兼职民警,并且不是同一个人,因此要同时找到两个管理员然后才可以将枪领出。而且在执行完任务以后必须及时归还。许多民警因为工作中很少碰到需要用枪的情况,又嫌领枪还枪麻烦,因此根本就不愿意在工作时领取枪支。这就与建立枪支管理制度的初衷相违背了。

  此外,在国内警察开枪的案例中,由于个别当事民警对使用武器的相关法律认识不清,掌握不好,造成开枪不当,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他民警正常使用枪支的积极性。

  为了防止这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应该怎样做呢?

  三、改进我国警务用枪及训练制度的建议

  广东揭阳交警被枪杀案发生后,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吸取了教训,并通知各地交警:在以后大规模的查车行动,尤其是异地用警查车时,有条件的地方要配枪执法,以提高对交通违法者的震慑力度。“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因为有了血的教训,所以我们必须制订相应措施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强化安全意识,重塑用枪理念

  首先,我们要从思想上改变以往的一些错误认识。不仅是公安机关领导的安全意识要改变,广大民警的安全意识也要改变。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需要公安教育培训部门不懈的努力。因为有些根深蒂固的理念要想有改变是比较难的。

  比如说,在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出台关于交警查车佩枪的通知后,在公安机关内部和一些相关部门也出现了一些反对的意见,关于“交警配枪会不会造成枪械被抢”、“交警会不会滥用权力”等成为反对交警配枪的理由。这是典型的“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思想,我们不能因为曾经出现过枪支被抢,或滥用枪支的案件就禁止民警用枪。我们必须要相信,有问题的毕竟是极少数,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把个别警察的能力不强,素质不高等同于所有警察。

  笔者在对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警察调查时也谈到这个问题,他们觉得执行公务时不携带枪支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他们认为“那是对警察生命的不负责。”尽管在这些发达国家也存在着一些警察违法使用枪支的个案,但那毕竟是极少数的,不能为此将绝大多数的警察生命置于危险之中。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警用武器,这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人民警察自身安全的有效手段,必须受到公安机关的重视。如果每一名出警的民警都能携带武器,虽然不能保证警察本身绝对没有伤亡,但至少可以减少伤亡的人数,而且当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不至于赤手空拳地与犯罪分子做斗争。那样不但无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连自身的生命安全都无法保证,这个代价是非常惨重的。

  我们还要明确一点:警察不是超人,警察也是人,不可能每一个警察都是搏击冠军,我们也不能要求每一个警察在所有对抗能力上都必须超越普通人。

  警察为什么要使用枪支?因为使用枪支是制止犯罪的有效的强制手段,它不需要使用者具备超人的能力,只要经过适当训练,几乎每一个警察都可以掌握这一强制手段。但如果没有这一强制手段作保证,警察可能连自身生命安全都无法保障,用什么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过程中,民警使用枪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在合法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应该鼓励民警开枪。

  (二)完善警察武器使用制度

  警察使用枪支必须合法,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我国目前对于具体指导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法律只有1996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这个法律存在过于笼统,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这需要公安部门的管理层会同有关专家制订出具体意见,提交人大代表会议,早日出台更为清晰、可执性强的法律法规。

  此外,我们公安机关目前的枪支管理制度还存在部分不合理的地方,还需要各级公安机关检讨警察武器使用制度,制定审批制度完善,手续简单易行,可行性高的枪支领取制度。

  在武器使用的管理制度上,公安机关应该制订措施,要求民警除非有明令要求不能携带枪支以外,在正常执行警务的过程中必须携带枪支。让携带枪支成为警察执行警察过程中的一个习惯,如果每天都坚持,民警习惯了就不会对领枪的手续感觉麻烦了。这在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这些地方的民警由于工作环境的原因,几乎都能自觉地坚持做到上班领枪,下班还枪。

  (三)建立科学的警察武器使用训练及考核系统,强化警察武器使用技能

  为了能够保证警察正确使用武器,各级公安机关还必须为民警提供足够的训练。训练不够会导致民警对关于武器使用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安全规定执行不规范,操作技巧不熟练。如此下去就将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即越怕民警出问题就越不让民警动枪;越不让民警动枪,民警接触枪的机会越少,受训机会越少,就越不能掌握武器使用的技巧和能力,在不得已要使用武器的过程中也越容易出问题;如果出了问题,领导机关就将制订更加苛刻的管理制度对民警使用武器进行限制。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公安机关民警不敢用枪的问题,我们就必须加强民警的武器使用训练,制定更为规范、更为科学的武器使用训练及考核模式,确保民警具备熟练的武器操作技能和合法使用武器的能力。

  近年来,我国公安系统教育训练体制日臻完善,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各省、市、自治区对新警培训、警衔晋升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等制度的建立落实,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训练体系。在各类教育训练体系中,武器使用训练一直是专业基础类的课程,是必训科目。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腾飞,武器使用训练体系中也出现了发展相对滞后的地方。

  笔者对国内各地公安机关开展的警察武器使用训练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体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1、训练大纲不统一,训练课时少。

  2、受训人数多,教官少,训练效果不理想。

  3、教学内容浅,基本停留在基础射击技术层面。

  4、枪械训练硬件条件差。

  近年来,虽然各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加强了对广大公安民警的射击训练,但力度不够,效果不佳。民警在受训中,还是以射击精度为主要内容,与警察实战严重脱节。据统计,对于警察佩枪执行公务时的情况,正常携带枪支时间约占98%,持枪操作的时间约占1.9%,开枪射击时间只占约0.1%的时间,甚至更少。国外对警察使用枪支的统计是,平均每个警察15年才有一次在执法活动中开枪的机会。因此,警察对武器的使用不仅是要学会如何开枪就行,对武器的携带、操作训练更是必不可少而且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以上问题,笔者借鉴部分武器使用训练较为先进的国家和地区警训部门的经验,提出了渐进式牌照训练考核体系。

  即以“枪械安全操作者--射手--警察--有执法能力的警察”为渐进式训练主线,将武器使用训练过程分为四个阶段,每一阶段需要达到的目标分别是:第一阶段--枪械安全操作者,第二阶段--射手,第三阶段--警察,第四阶段--有执法能力的警察。

  第一阶段的训练目的是要求武器在受训者手中要成为一支“安全”的枪,这个“安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受训者要熟悉枪支的基本结构,对枪支的正确操作方法要熟练;二是指受训者经过初步训练要具备基本的枪支使用安全理念,如“枪口安全指向、不射击时食指离开扳机”等保障枪支使用安全的好习惯。第二阶段的训练目的,要求受训者必须熟练掌握包括基础射击和实战射击在内的各种射击技能。第三阶段的训练目的,是受训者必须熟练掌握关于使用枪械的法律程序,更为重要的是要具备快速决定是否可以开枪的能力。进入第四阶段的训练,要求警察在高度模拟现场的压力情况下,不仅能做到合法用枪,而且要能在与假想嫌疑人的真实对抗中取得胜利。

  一个训练模式的建立一定要由目标考核来进行规范,根据国际上先进的警察训练理念和发展趋势,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国情和警情,建议以公安部为主导,从实际出发,从修改持枪证资格的考核标准入手,对原有的考核标准进行改革,代以理念更为先进,安全系数更高,更符合警察实战要求的考核标准,并以考核标准来带动各下属机关的武器使用训练。

  目前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上没有对不同枪型的持有资格进行区分,民警在使用武器时也比较混乱,造成了很多警察虽然有持枪证,但在执行任务中换了一支枪却不会使用的现象。因此我们可以考虑以枪械种类来划分训练课程分支,在不同种类的枪械课程考核合格后核发相应的持枪牌照。为方便操作,可以参考驾驶证方式,在一本持枪证上标注可以持有的枪械种类。

  在枪械使用的训练中,教官对民警的影响是深远的。在现阶段,各地公安机关的教官不仅面临数量少的问题,而且还有一部分教官在思想观念上还很守旧,对于枪支使用的训练还停留在精度射击的层面上。这对于改变警察的用枪观念,提高警察枪械使用技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一支有新思想新观念,对警察枪械使用训练具有高度责任感的、业务过硬的教官队伍。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警察也不例外。为了避免无谓的牺牲,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应该吸取烈士们以生命为代价换来的教训,科学地加强警察武器使用训练,更好地解决警察武器作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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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邹继京.关于公安民警射击技能训练的构想[J].公安教育,2005,4:28-30.

  作者简介:

  吴志宏(1976年3月-)男,广东警官学院战术部枪械技能教研室主任,讲师,军事学学士学位,从事警务战术及枪械训练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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