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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信息的背后

2012-10-11 10:10:33  来源 :


  8月29日,中国国航CA981航班收到威胁信息,在起飞7小时后返回北京首都国际机场;8月30日晚,深航ZH9706航班因同样原因,就近机场备降;10月8日,南航CZ680航班也在收到威胁信息后备降兰州;10月9日晚,国航官方微博发布公告证实,有两架航班在起飞前接到不明威胁电话。以上事件,最后均被证实只是“虚惊一场”。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令旅客耽误行程,人心惶惶,航空公司也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承受巨大经济损失。


  有专家分析,编造虚假信息威胁航班安全的人分为三种:一是幼稚无知不懂法律 生活中有些人喜欢开玩笑,甚至乱发一些虚假短信,但如果虚假信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引发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后果,就触犯了法律。二是心理失衡故意发泄 一些人,尤其是一些年轻人心态失衡后,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工作、生活中的矛盾,故意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以排遣心中的不满。三是为己私利放纵自我 个别人为达到自己的某个目的,甚至是荒唐的目的,不惜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任意胡编乱造恐怖信息,造成他人和企业及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失。


  实际上我国已经有针对编造恐怖信息的专门法律,如《刑法修正案(三)》新增设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未造成严重扰乱的犯罪也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 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但根据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被告人的量刑明显偏低,从2009年到2012年公开资料显示的5起类似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罚最高的仅有1年6个月。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后,16年未曾修订,对航空器犯罪的惩治观念明显滞后。有鉴于此,有专家认为,针对当前利用虚假恐怖消息威胁航班的事实屡有发生,应当对相应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提高量刑起点,并增加罚金。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更应该加强对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民航安全及其相关法律的宣传。另外,民航业自身仍要一如既往地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民航安全管理,绝不放松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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