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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聚居区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因的人类学分析<br>——以临夏州撒拉教群体性事件为例

2012-10-09 09:58:17  作者 : 唐淑娴  来源 : CPS警装网


  宗教作为一种文化有着一整套自身运行的价值体系,并经禁忌、戒律等方式使信教民众遵从其价值观念,正如一位学者所言:“长期的经过潜移默化或价值内化会造成一种道德或伦理的规范,如果这种规范大致合乎人性与人情,则可大有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临夏州)作为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地区,宗教在社会秩序的构建中起着维护稳定的作用,尤其是临夏州的伊斯兰教以其特有的教派、门宦和各种禁忌织成的“社会之茧”,在教民与教民,教民与非教民之间造成的有效边界控制,增加了临夏社会结构的灵活性,使社会潜在的矛盾外化,并为社会自我调整提供了契机,进而维护了社会稳定。然而近年来,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新旧规范的并存,以及对权力和权威的争夺,教派进一步分化,利益冲突频发,其社会的负向效应开始显现并悄悄冲击着宗教社会和人文社会的平衡格局。以本文所讨论的撒拉教教派纷争为例,自1998年底平凉地区撒拉教发生教派纷争开始,连续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除1999年平凉 “4.2”群体性事件外,2000年7月1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撒拉教第四十三辈教主马世奎去世后的几年内因教主继承人问题共引发教争事件11起,其中较大规模4起,致使4人死亡,30多人受伤。本文以人类学的方法,愿就这一问题做初步的探讨。


  一、撒拉教纷争的背景


  撒拉教系我国尕德林忍耶门宦分支,现有信徒群众约5万人,主要分布在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南等省区,以临夏州广河县较为集中,至今已有一百二十年的历史。撒拉教产生于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因其传教的“老人家”居住在该县,故被称为“撒拉教”。《循化志》卷八载:“回教一而已矣,所传冥经三十二本云出自唐时其祖师马哈麻(即穆罕默德--引者注)所为,回民世守之。至乾隆初年,而河州回民始有前开、后开之异。其始不知何时,然教自是分为二……顾其异者,节目着不同也,无二经也”。所谓“前开”是先开斋后礼拜,“后开”则是先礼拜后开斋。1984年青海省循化县撒拉教教主海孜若归真,其教权传给临夏州广河县马世奎,自此撒拉教的活动中心从循化县转入临夏州的广河县。此时期撒拉教教民团结,宗教和顺。2000年7月18日,教主马世奎归真,撒拉教内部形成了以马世奎之子马正才和乡老马良义为首的两派。为了吸引更多的信众,双方通过发表相关文章,制宣传光盘,参加各种公益事业和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扩大各自的社会影响。利益冲突也随之出现,支持双方的教民相互传言,甚至恶意排挤。2000年10月,马良义自任教主的传言得到证实后,引发了临夏市、广河县等地撒拉教部分信教群众的反对。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涉及六个县的250名撒拉教信众集体到州委上访,并于11月20日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此后至2005年撒拉教共引发斗殴事件11起,其中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4起,致使4人死亡,30多人受伤。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二、撒拉教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群发性事件是公共危机的类型之一,具有“危害性、区域性、效仿性、受策动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单从发生在临夏州撒拉教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其特点具有起因的单一性、利益的群众性、行为方式的对抗性、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等基本特点。


  (一)起因的单一性


  目前临夏州有撒拉教宗教场所68座,教职人员69人,信教群众15509人。从近年来发生的撒拉教教争来看,起因主要集中在教主的继承问题上。撒拉教由于专职的掌教位置已经趋于饱和,加之宗教内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疏漏而导致的具体事情的可操作性下降,从而引发了对教主继承人的分歧,甚至发生殴斗、死亡等严重事件。不过从事件的起因看,完全是单纯的宗教问题引起的教争,并不涉及社会问题、维权问题、民族关系以及国家安全等方面。因此事件的起因是单一的。


  (二)利益的群体性


  有学者将个体在群体中不知不觉地感受着群体的压力,在知觉、判断和行为上表现出群体中大多数人一致的现象称为“从众效应”。这种从众效应反应在临夏州撒拉教群体性事件上是有别与一般的群体性事件的,因为事件双方的教民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教派或所属的团体,所以会因为教主继承人的问题集体上访、械斗、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而且从1999年平凉“4.2”群体性事件,到2000年广河县“11.20”群体性事件,参与群众波及了该教派在平凉市和临夏市的多个县(市)的信众。这种发生在民族宗教地区的龙卷风似的蝴蝶效应和群众效应对该教派在其他省(市)的信众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行为方式的对抗性


  临夏州撒拉教群体性事件从产生纠纷开始到引发大规模的械斗事件,其间就伴随着利益主体之间的对抗,直到2000年13日发生的250名信众集体向州委上访。近百名撒拉教信教群众公然在州委大院做礼拜,其行为方式由利益主体双方间的硬对抗转变为对政府的软对抗。


  (四)造成后果的严重性


  任何一种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危害都是直观的,不管在社会治安层面上还是在精神层面上。从上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发生在临夏州广河县的撒拉教群体事件一方面造成了无辜人员的不幸伤亡和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因宗教内部的分化客观上打破了原有“一统”生活格局中,给临夏的宗教社会和人文社会造成了不少的冲击,给信众思想上造成了错觉并为两代人甚至更多的下一代造成了心理上的阴影,为当时和今后的社会治安防控埋下了的隐患。


  三、宗教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成因的人类学思考


  (一)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变迁导致的社会方方页面的更迭和利益冲突是引发宗教类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之一


  群发性事件在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是存在的,只是由于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其表现各有不同。临夏回族自治州由于其特殊的地域和宗教特点,各穆斯林社区之间在伊斯兰教的核心价值观的影响下结合当地各少数民族的风俗形成了“合而不同”的生活格局。各教派门宦之间因为过多执着于民族宗教之间的特殊性、个性,忽略了宗教之间的相通性和共性,在教际磨合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宗教仪规的差别而相互排挤,从而引发教派的分化。而这种分化的结果是“同席共座常起争端,父子兄弟亦各化各派”“教派间互不通婚、不同桌念经、吃筵,见面不说话,互不请对方阿訇”,在这种格局下,各教派为培养更多的穆斯林人才,赢得更多的教民,各自努力发展经堂教育,促进了伊斯兰教的民族化,增强了穆斯林民族的认同感,但也忽略了伊斯兰教的开放性,使临夏的伊斯兰文化向封闭性和保守性发展。可以这么说,临夏的伊斯兰教是在中国化的基础上被临夏化了的宗教。只是近年来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临夏的宗教社会也同大的社会背景一样进入了转型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断分化整合,导致各种不同经济利益群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矛盾凸显。而这种因为“教派内部的过度认同和‘机械团结’有时会制约教派之间的认同,造成教派间的排斥与隔阂,甚至在某些情景中会引发宗教矛盾。”当这种潜在的矛盾得不到实质意义上的解决之前,对社会的危害性就一直存在。比如,2000年因为教主的继承问题引发的广河县撒拉教“11.20群体性事件”导致双方人员伤亡,并从此在内部分化成了临夏市派和广河派,双方各自建清真寺,发展教民。虽然在政府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妥协,正面公开的各种冲突暂告结束,但却出现了两位教主,潜在的矛盾仍然存在。


  (二)新旧思想和规范之间相互抵触和冲突是引发宗教类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之二


  一切社会制度或习俗,信仰等的存在,都是由于他们对整个社会有着独特的功能,也就是说,对外起着适应环境、抵抗能力,对内起着调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或之间的关系的作用。伊斯兰教做为一种载体在不同的地域发挥着调适建构的作用。临夏州的宗教管理制度经历了从三掌教制、海乙寺制向民主管理制度的演化后,完成了从“政教合一”式的教权世袭向“政教分离”的宗教生活过渡。然而在转变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使寺务从掌教的手中转到了有钱的商人穆斯林、学董、乡老或者个别穆斯林官员手中,教派和门宦的影响因素变得多元化。到目前这种制度在其不断变迁的过程中给教民心中遗留下来的思想层面上的观念根深蒂固,其影响一直在发挥着作用。尤其是从掌教制度“不但形成了完整的制度,而且进入家传世袭阶段”后,对门宦继承人的问题总是相伴着各种形式的争斗。而且,在类似门宦的继承人问题中,有些有钱有地位的宗教人士对信众产生的影响并不亚于一般的掌教。也就是说,教权世袭的思想根源并没有因为管理制度的更替而彻底消除。尤其是拱北教主去逝前的大多纷争都来自于“教权选贤”和“教权授子”的思想冲突。因为在部分信众看来,贤子应该是选贤对象中的优选人员之一,加上平时在人际互动的过程中形成的亲缘和面缘,极易形成不同的宗派阵营。当教主的继承问题正式提上日程的时候,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就开始暴露。甚至在信徒之间因为“在路上偶遇,多看了一眼”就会引起斗殴事件。


  (三)宗教内部整合控制机制弱化导致信众思想上的混乱是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之三


  随着社会教育的发展,临夏州的教民接受伊斯兰教知识的方式开始多元化,通过多媒体、书籍和其他的途径获取相对完备和前沿的宗教知识和相关动态已是非常普遍的事。随着教民自身对伊斯兰教知识理解的深入,对教主综合文化知识的心理预期大大增加。而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旧有的经堂教育模式下培育的教民或教权拥有者之间产生了思想上的冲突。宗教内部的整合控制机制开始弱化,教民思想产生了分歧,有些总寺给小寺“放”的阿訇不被信众接纳而被退回来的事情时有发生。其次,当宗教权力的拥有者在行使教权时因为排外产生非理性行为时,部分教民心中产生的权力随意性带来的畸形愿望导致了事件参与者对于权力拥有者的崇拜和期待,才使得参与人不顾路途劳顿坚持上访。“这也恰巧解释了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为何法律途径往往不是人们首先手段” 的原因之一。撒拉教11.20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的一个月,涉及6个县的教民集体上访,近百名撒拉教信教群众公然在州委大院做礼拜,直到被有关部门劝解才撤离。


  (四)宗教内部缺乏统一的管控机制是引发宗教类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之四


  临夏州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是整个宗教文化网络中的一部分,并没有从单个民族社区中分化出来。寺管会的学董和乡老在人们生产或生活过程中出现矛盾或纠纷时,担负着调节员的角色,对社会治安矛盾的化解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宗教内部产生纠纷时,却没有统一的仲裁和化解矛盾的机制。尤其在教主继承人的问题上,当上一任教主由于健康原因或其他因素离任时,对选贤还是传子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对下一任教主的培养和交接工作的流程也缺乏统一可行性的制度。当教主的健康出现问题时,才由教派和门宦内部主要管事的人邀请一些大寺的阿訇和有威望的教民参加教主的遗嘱仪式,有时因为透明度不够,或信息不够公开,造成没有参加遗嘱仪式的小清真寺的阿訇或其他教民心理上的不满,如果这种不满被某些人利用,将会导致一些负面的事件发生,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例如,撒拉教第四十三辈教主归真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在继承人的问题上,缺乏对下一任教主培养的期限和正式服众的交接仪式,在2000年7月18日,撒拉教第四十三辈教主病世后,在宗教内部随即形成以教主之子马正才和学董马良义的两派。


  (五)管理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潜在冲突与教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缺乏是引发宗教类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之五


  我国党和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也不好管的事,客观上造成了群众有事就找党委政府的习惯。当冲突发展到不好解决或无法解决的时候,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利益主体双方在找不到合适的利益表达渠道的前提下,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和从众心理,向政府或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影响国家的公权力来达到各自利益诉求。但是,由于中国使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虽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制作、信息系统和监测系统,但却没有具体的部门和可行的操作程序。而且各地方、各具体部门在落实时,还没有相对统一和具体的依据。客观上造成了都“有权力管,都管不了”的局面。而临夏州的政府管理中存在的特殊性还远不止这些,由于政府的管理部门中的大多数干部和公务员都是穆斯林,也分属于不同教派或门宦。而且大多从小受到来自家庭或宗族亲疏关系的影响,在处理宗教问题引发的纠纷或群体性事件时,多少受感情因素影响,而缺乏宏观的整体的责任意识。就广河县来说,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东乡族就占总人口20.5万人的97.7%。不管是宗教管理部门、伊斯兰教协会、统战部门还是政府的其他部门中的管理者,还是被管理的百姓大众都是穆斯林。而正是因为其民族人口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由熟悉当地民族文化的穆斯林管理当地的事务。而恰恰因为这个因素,当宗教类问题的纠纷发生后,由于清真寺内部缺乏统一的仲裁、调节组织,宗教管理层中也存在着不同宗教价值观。甚至部分管理者中存在着“只要是为了教门,都是好事”的想法。对宗教类问题引发的纠纷的严重性和对当地社会和宗教环境的影响缺乏足够的认识。这就使得政府管理此类事件的力量不能整合,形不成合力。当纠纷一步步升级时,“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新办法不会用”只好将公安推一线,使干群变水火。如广河县11.20群体性事件从产生纠纷到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爆发,其间的3个月时间内,政府的相关部门多少存在着不作为或不到位的地方,才会在集体上访后的一个星期内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综观近年来临夏州的宗教教权、教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其成因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代化进程中新生的因素。伊斯兰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符号,不仅仅是在描述着当地的宗教社会,更多的是在构建着社会秩序。在文化的历史变迁中其正负功能交替出现影响并改变着当地穆斯林的生活格局。由于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性引起了越来越多专家学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因为受新疆、西藏问题的影响,宗教的负价值不仅导教际关系的恶性互动,而且还会导致民族冲突甚至国家分裂。在这种背景下,临夏州近年发生的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变得敏感起来。不难看出,该地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矛头指向不是为了国家和民族分裂,其主体双方大多数并不是为了消灭对方,而只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或者利益表达诉求。但是教派和门宦的分化和利益争斗对广大信众及下一代的冲突埋下了隐患,对社会面上的影响是长期且深远的。如清乾隆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三月哲合忍耶和花寺派之间大规模流血事件造成的两派的仇怨就一直延续到现在。但是“在现代社会企图压制和消灭冲突是徒劳的,只能通过制度的方式来调节而不是对冲突的内在根源的控制。其目的是消除暴力性冲突或减少暴力冲突的程度”,尤其是临夏的宗教环境不同与其他的地区,宗教冲突的表现形式也各有异同。如何做好教际良性互动,增进宗教内部的理解和包容,扩大对教义教理的共性认识是做好预防处置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参考文献:


  [1] 罗惠翾:《伊斯兰教社会功能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字出版社,2008年。


  [2] 王学辉等:《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年。


  [3] 杨永昌:《漫谈清真寺》,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1年。


  [4] 陈其斌:《东乡社会研究》兰州,民族出版社,2006年。


  [5] 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宁夏,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


  [6]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


  [7] 杨阳:《王权的图腾化---政教合一与中国社会》,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8] 刘子富:《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年。


  作者简介:


  唐淑娴(1978.4--)女,临夏州公安局,现为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民族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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