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人质案件 现场处置探讨
2012-03-05 09:50:19 作者 : 李海勇 来源 : CPS警装网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均GDP从1000美元过渡到3000美元这一关键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剧烈变化,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当其中的某些矛盾出现激化,而又得不到良性的调和缓解时,一些人的心态失去平衡,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在社会治安形势中一个较为突出的现象就是犯罪嫌疑人暴力劫持人质公然与警方对抗的恶性案件的频繁发生。自2004年起,先后出现了以吉林长春“7.7”劫持人质案、北京通州“8.5”劫持人质案、河北石家庄“8.17”劫持人质案、重庆“5.14”劫持人质案为代表的系列劫持人质案件,严重威胁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涉及警察、人质和劫持者三个方面,而且劫持者往往以人质的安全为“筹码”要挟警方,使警方的行动有所顾忌,加大了处置此类案件的风险性和处置难度,加之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方面缺乏规范的操作模式,在现场指挥、现场控制、谈判与武力处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从而导致出现了一些事与愿违的结果。
如何提高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能力,使公安机关在面对这类倍受传媒关注的案件中展示自身的形象,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理顺现场指挥体系,实施不间断指挥
劫持人质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整个解救行动的成败得失,首先取决于现场指挥是否正确高效。
(一)明确指挥责任,实施统一指挥
在劫持人质案件处置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先期到达民警群龙无首、中期现场指挥员不断更换,多头指挥、令出多门的现象,往往导致指挥效率低下,现场战机把握不住,进而影响整个事件的处置效果。“多头指挥就是没有指挥,多头指挥还不如不指挥”的结果时有发生。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必须实施明确的统一指挥。
1.属地指挥
劫持人质案件处置原则上实行属地指挥,现场总指挥应由发案地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以充分发挥发案地公安机关人员熟、地形熟、情况熟的优势,便于顺利处置全案。
2.授权指挥
对于发生在大城市的劫持人质案件,市公安局的负责人可以授权由某专业警种的负责人或发案地公安分局的负责人作为现场总指挥,对所有参战警察行使指挥权。
3.临时指挥
在案件初期,现场总指挥到达现场之前,先期处置人员应视情况指定一名现场的临时指挥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总体控制。在现场总指挥到达现场之后,由临时指挥员向其汇报现场总体形势,并移交指挥权。
现场总指挥一旦确定,就应该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随着上级领导频频到场而频繁地更换指挥员。陆续到达现场的更高级别的领导同志,可对案件处置提出宏观的指导意见,但不能直接取代已经确定的总指挥行使指挥权。
(二)确定指挥位置,实行靠前指挥
在劫持人质案件处置过程中必须实行靠前指挥,指挥位置应以能够观察现场对峙态势为标准进行选择。
现场总指挥不能远离部属,更不能远距离遥控指挥,以减少信息传递层次、在第一时间准确掌握现场真实状况、及时下达命令决定处置措施。
(三)理顺指挥关系,实行分层指挥
1.联合指挥层,进行宏观指导
对于案件影响面大、处置跨度时间长,有政府部门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到达现场的,应当设立联合指挥层,对原则性问题进行宏观性指导,但不能越过现场总指挥直接指挥一线的处置警力。
2.现场总指挥,进行实质指挥
现场总指挥负责对整个处置活动进行实质性指挥,并根据案件的发展变化情况,把握案件的处置进程,决定采取相应的处置策略和战术,对来自联合指挥层及其他场外的领导的指示,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发挥,有所变通,有所创造。
3.组织执行层,进行具体操作
指挥员实行靠前指挥,并不代表指挥员就可以直接参与实际操作。“指挥不操作”应该是劫持人质案件处置的基本原则。现场总指挥应当对案件涉及到的人群控制、谈判、武力处置、应对媒体等所有情况进行总体把握,而不是去具体实施其中的某一项任务,具体工作应该是由一线的警察来做。
现场总指挥应当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向组织执行层的各小组指挥员下达指令,由他们带领队员去执行具体任务。
二、合理分配警力,控制现场总体局势
(一)疏散群众要及时、果断、到位
由于我国的社会局势总体平稳,人民群众很少有机会直接面对诸如劫持人质这样的危机事件,所以在劫持人质案件现场往往会出现大面积群众围观现象,而且是一看“热闹”就不计后果,甚至是个人生死都“置之脑后”,这给警方的现场处置带来了很大的不利。
1.群众近距离围观会给劫持者带来强大的心理压力,刺激劫持者的紧张情绪,劫持者一旦情绪失控就可能会做出伤害周围群众或危害人质生命安全的极端行为。
2.群众近距离围观无形之中会削弱谈判的作用,劫持者会因群众造成的压力而不能对谈判话题进行关注,不能够以冷静的心态去接受谈判人员的劝导,和平解决的目的很难达到。
3.群众近距离围观带来的压力,会强化劫持者的防卫心理,使警方武力处置成功的机会变小。
因此,警方在第一时间就应该对现场的群众进行强制疏散,疏散范围应当根据劫持者所持凶器的杀伤距离、现场的地形地物状况以及不干扰警方的现场处置行动为标准来确定。一旦完成强制疏散,必须安排专门警力进行维持,绝对不允许无关人员突破封锁圈。在处置过程中,因为前期的疏散不到位而三番两次的疏散群众、扩大封锁圈无疑是给劫持者传递“警方要采取行动了,你要做好准备”的信息。
(二)合理分工,对现场实行双重封锁
传统意义上的现场封锁,就是围绕着现场的中心划定出一片封锁区域,并派人对该封锁区域的外围封锁线进行控制。但是这种封锁方式只能适应一般性事件的封锁,并不能满足像劫持人质案件这样的严重事件的封锁需要,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是采用双层封锁的方式(如图)。
外围封锁线负责警戒现场外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通常由派出所民警、交警及巡警承担。
内围封锁线负责封锁劫持人质处置中心区(禁区),除直接参与谈判或武力处置的警力外,其他警力及新闻工作者都不能进入该区域。
现场指挥部设在外围封锁线与内围封锁线之间的非显眼位置,既便于靠前指挥,又便于控制与保密。
三、谈判与武力处置相结合
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手段有两种:一是谈判,二是武力处置。这两种方式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两者同为制服劫持者、安全解救人质服务。
(一)建立专门的谈判队伍
自吉林长春“7.7”劫持人质案件以来,我国公安机关关于谈判人员的培养及谈判队伍的建设逐渐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谈判作为一种和平解决劫持人质的手段,不仅可能会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最佳处置效果,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平稳劫持者的情绪、控制现场局势、为武力处置提供情报依据及分散劫持者注意力为武力处置创造战机。
美国早在1972年就展开劫持人质案件谈判的研究,在包括联邦调查局在内的许多执法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谈判机构,并安排专人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置。目前,我国只有北京、上海、广东等少数地区展开了相应的专业培训,其它地区差距较大。劫持人质案件的谈判由于涉及人质的安全,谈判的方式方法必须要有所讲究,所以参与谈判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才可以把握其特点及规律,建立专门的谈判队伍势在必行。
(二)谈判与武力处置要结合
任何一类劫持人质案件,单纯的依靠谈判或单纯的依靠武力,都难以达到预期的处置效果,只有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互为补充,才能实现解救人质的最终目的。
坚持谈判与武力处置相结合,就是要将这两个手段贯穿于整个处置活动的始终。首先,处置过程中谈判不能间断,即使是预见到通过谈判不能达到使劫持者缴械的目的,也不能放弃谈判,因为谈判还可以为武力处置争取时间、创造条件。其次,处置过程中要随时作好武力处置的准备,不管谈判进展的顺利与否,都不应将希望全部寄托到谈判上,在谈判过程中,只要武力处置的条件成熟,就应不失时机的诉诸武力。若等到谈判已经陷入僵局,对方势必会提高警惕,警方武力处置成功的可能性自然也就降低。
(三)细节问题处理要慎重
1.现场指挥不宜充当谈判人员
国外在处理劫持人质案件过程中明确提出 “谈判不指挥,指挥不谈判” 的理念,其着眼点在于:一是现场总指挥应该而且必须把所有注意力集中在整个局势的控制上,不应只是着眼于事件的某一个方面;二是如果劫持者意识到与他谈判的人员就是警方负责人,不必经过其他人的批准就可以满足他的要求,警方就会因此变得非常被动;三是现场总指挥毕竟不是专业的谈判人员,在谈判方面没有进行过专业的培训,可能在一些细节问题的处理上出现失误。
虽然中国的国情有所不同,国内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大多具有极强的业务能力和生活阅历、具有丰富的社交经验、善于倾听、善于交流,而且中国的劫持者也比较相信领导,比较容易被领导打动,但是警方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面还是要慎之又慎。
2.以警察交换人质要避免
在近几年发生的绝大多数劫持人质案件的现场,警方都曾不失时机的提出了“以警察交换人质”的要求,甚至这已经成为了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必经阶段。这种处理方式在国外是被严格禁止的,也是极不科学的一种处理方式,一方面劫持者可能会通过交换人质达到其它尚未被警察掌握的目的,另一方面会使谈判人员因为面对“警察人质”而感情用事。
3.武器选择很重要
吉林长春“7.7”劫持人质案、北京通州“8.5”劫持人质案、河北石家庄“8.17”劫持人质案、重庆“5.14”劫持人质案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警方最后都采取了武力处置措施,而且使用的武器都是手枪。结果是:“7.7”案劫持者被击毙、人质死亡,“8.5”案劫持者被击伤、人质受伤,“8.17” 案、“5.14”案劫持者被击伤,四起案件均没有实现首枪毙命。
以上结果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警方一旦实施武力处置手段,人质的安全与否直接取决于警察能不能够在第一时间解除劫持者的反抗能力,这四个案例反映出我们的警用手枪在处理此类案件方面的不足。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使用的手枪还是以7.62mm口径为主(“92式”9mm警用手枪尚未得到普及),而且使用的全部是圆头子弹,穿透力强,但制动效果差,并不适合劫持人质案件精确枪击的要求。
作者简介:
李海勇(1977年~)男,重庆警官职业学院警察战术系讲师,研究方向:警察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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