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持枪袭警案的教训
2012-03-02 09:48:00 作者 : 王剑辉 来源 : CPS警装网某年3月31日凌晨4时,犯罪嫌疑人谢辉、谢海伟、蔡晓辉和郑山经密谋欲实施持枪抢劫。该犯罪团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FB1188”的红色桑塔纳轿车往湖北207国道宜城孔湾路段方向行驶,途中停车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号牌“鄂OF0117”用透明胶贴在真车牌“鄂FB1188”上。犯罪嫌疑人谢辉安排蔡晓辉站在孔湾大桥北端,在看到外地货车经过时向其通风报信,并安排谢海伟和郑山每人穿一套事先准备好的类似九九式警服的制服、戴好军用头盔,以便冒充执法人员拦车抢劫。犯罪嫌疑人将车行驶到案发现场后车头向南(荆门方向)靠路边停下,谢辉、谢海伟、郑山三人下车将事先准备好的“治安检查”的牌子放在207国道正中间,谢辉交给郑亮一把弹簧折叠刀,以便抢劫时用。谢辉和谢海伟各携带一枝仿制“六四”式手枪。凌晨5时许,一辆经过的车辆撞飞了“治安检查”的牌子,犯罪嫌疑人谢辉、谢海伟和郑山三人捡起牌子站在车尾部欲着手实施抢劫。此时,宜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孔湾中队副指导员张斌正带领实习民警杨俊驾驶“鄂F8113警”警车在207国道执行巡逻任务。见到前方谢辉等人形迹可疑,张斌叫杨俊停车,打开警灯,并从警车上下来,上前盘问,杨俊随后将警车停在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红色桑塔纳前面。在张斌下车之前,谢辉等人将“治安检查”的牌子扔到路边树丛中,郑山将他所持的弹簧折叠刀扔到路边草丛中。张斌上前盘问谢辉等人是干什么的,谢辉称他们是路政的。张斌向犯罪嫌疑人谢辉等人出示警官证,并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此时,实习民警杨俊已从警车上下来,并走到红色桑塔纳左侧尾部查看车牌,当场感到车牌十分可疑,像是假的公安专段牌照。谢辉从车尾往红色桑塔纳副驾驶门走去,佯装开门拿证件,利用车门遮挡,悄悄拔出别在腰间已经上膛的仿制“六四”式手枪,转身走近张斌,猛地对准张斌腹部开了一枪,张斌中弹倒地,不幸牺牲。杨俊见对方有枪,便迅速转身往南跑。谢辉持枪追赶,在追赶的过程中,向杨俊开了两枪,但没有打响。犯罪嫌疑人谢辉、谢海伟、郑山随即驾驶红色桑塔纳往南逃窜。杨俊跑出两公里左右随后报警。在逃窜过程中,谢辉用手机给蔡晓辉打电话,让其到现场将“治安检查”的牌子捡起毁掉。
此案发生后,专案组民警经过四昼夜连续奋战,成功破获此案,当场击毙持枪拒捕犯罪嫌疑人谢辉,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海伟,犯罪嫌疑人蔡晓辉投案自首,郑山在逃,现场缴获仿制“六四”式手枪2枝,“六四”式子弹5发。
英雄已逝,渐行渐远。“3·31”袭警案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怀念和惋惜,也留给我们沉痛的教训:如何能够在打击犯罪、保护群众的同时也更好地保护警察自身?为此,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把用鲜血换来地经验和教训总结出来,让悲剧不再重演。
从“3·31”袭警案整个过程看,至少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
一、警务实战相关法律保障执行要到位
公路巡逻民警履行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双重职责。除了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违章事故外,根据职责他们还必须先期处置公路上突发性的治安案(事)件和刑事案件。
正因如此,依照公安部2001年5月23日发布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要求,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警械、武器及防护器材等装备。巡逻时执勤民警每班不少于2名,执勤时应当按规定着装,携带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并视勤务需要携带枪支。执勤车辆应当装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路障等设备。
但遗憾的是,本案中的执勤民警面对嫌疑人时却赤手空拳。此时徒手当然难以对付持枪的!警服当然也不能起到防弹衣的作用!这样民警被伤害的机率无疑加大。近些年,在规范和完善民警执勤装备方面,部分基层公安机关领导还缺乏足够的重视,致使一线民警在执法行动中必要的警用装备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执法民警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另一方面,从执勤民警自身而言,也存在受惯性思维影响或图省事而忽略对自身安全措施考虑的现象,乃至必要的执勤装备不去佩带。正如美国警察自卫术专家罗纳德·亚当斯的一段论述:“从自己的角度讲,大多数警察错在过于自信,以为他们的蓝色警服能够挡住枪弹。从事警察工作时间越长就会一次一次地参与一些极其相同的案件。在这些事件中,你会变得非常自傲,而这会对你起反作用”。
本案中袭警情况的发生虽然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但我们也看到了其中孕育的必然性。
二、执勤民警规范执法程序意识及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需要不断加强
在“防控型执法行动”当中,执法对象往往占取“先发制人”的优势,而执法民警却处于“后发制人”的劣势地位。违法犯罪人员往往是有备而来,依照“加一原则”,不排除他们身上携有凶器甚至是枪支的可能。
大量警察在盘查中遭受袭击的案例告诉我们,嫌疑人员往往以出示证件为掩护,突然掏取藏在包中的、身上的或是车里的凶器袭警,本案中执勤民警在防护装备不具备的情况下,又没有注意对“距离”及“掩体”的利用,表现为警车位置摆放不当,并且毫无控制地让对方到车内取证件,无异于让对方自己开包检查物品,这些正是牺牲民警在执勤中突遭致命第一击而又无法紧急避险的关键所在。
面对公路上各种难以预料的复杂治安情况,民警在例行公务活动当中,必须做到严谨、规范,高度重视每一次执法行动,为最大限度地保证警员人身安全,必须坚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这里“有”代表有违法犯罪现象存在,并有加害警察的可能。
三、执法行动中要求民警应具备必要的战术谋略意识
本案中执勤民警通过观察及简短的问话,如能基本判定对方有违法犯罪的动机与迹象时,在敌众我寡又没有携带任何武器装备的情况下,无疑不具备继续盘查的优势。一味地一查到底,极易诱发“对抗”的发生而遭突然袭击。此时执勤民警若采用“欲擒故纵”之策略,选择暂时离开执法现场,秘密锁定目标位置,同时向上级或就近民警通报情况,招来援警,运用“将拳头收回来再打出去”的方法,这样不是更有力量吗?如果这样本案结局就可能截然不同。
四、对受伤民警的快速救治切勿忽视
撤离民警在紧急避险后由于缺乏必要的通讯工具,跑了两公里左右才通报情况,也没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紧急呼叫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或及时返回现场进行止血包扎,并快速将受伤民警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此时,时间就是生命!
在警务实战当中,民警被枪击中倒地后,切勿认为就没救了,民警最后牺牲往往是因为伤口没有及时进行止血处理,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因此作为一线执法民警掌握一定的现场急救知识与技能是非常重要的,尽最大可能将我们的受伤民警从死亡线上拉回来。记住--永远不要放弃对受伤民警的快速救治。
作者简介:
王剑辉(1966年5月~)男,深圳市公安局警察训练学校高级讲师,从事警务实战技能战术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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