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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武力使用管窥

2011-12-29 10:24:15  作者 : 映君  来源 : CPS警装网


  在国内,警察使用武力是一个广受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警察打人之类的事件,网络上的报道更是层出不穷,而且总是与恶性事件联系上,使得国内警察总是站在被百姓唾弃、抨击的一方,这种现象的出现,对警察武力使用蒙上了一层阴影。笔者在概览美国相关立法及司法的基础上,从警察管理的角度分析介绍了美国警察机构对警察武力使用的一些做法,期望能对我国公安机关警察武力使用的规范与管理提供具有背景价值的合理参考。


  美国模范刑法典对执法中使用武力进行了专门而详尽的规定。根据美国法律致命武力只有遵守法律关于“经授权的致命武力的使用” 规定的程序时才能使用。警察武力的分级分类与使用,美国警察部门在《警察行为准则》或《警察手册》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美国它们经常被作为法令来引用。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量。


  (一)美国警察武力使用总体概况


  尽管许多媒体对某些案件广为宣传,但是研究数据表明,在美国,警察使用武力并不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一次关于警察与公众接触的全国性调查显示,在1999年,估计警察与公众交流达4300万次。其中,大约1%(42.2万次)牵扯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在这1%中,大约有20%仅被威胁使用武力。警察在使用武力之时,通常也只是推搡或抓住公众。在这种情况下,不到20%的人声称因此而受伤。最不具侵犯性的武力类型(如手铐)比最具侵犯性的武力类型(如致命暴力)使用的频率高的多。武器的使用极为罕见:对每1000名警察而言,只有大约4宗案件涉及警察枪击公众。据统计,在美国,每年被警察枪杀的人大约在250-300人之间。


  (二)影响美国警察武力使用的因素


  1. 受暴力威胁。大多数警察枪击事件是在犯罪嫌疑人持有武器并进攻警察或从事暴力犯罪的情况下发生的。许多研究发现,致命警察枪击事件与所报的暴力犯罪率和刑事杀人率紧密相关。在总体暴力程度高的年份,警察枪杀公众的频率也高。有研究认为,可能是对危险的感觉促使警察采用暴力手段以求自保。此外,警察在被迫面对情感错乱的认识也可能受暴力威胁。有些心神狂乱的人将攻击警察作为自杀的一种理想方式。这种悲剧已变得非常普遍,以致有人创造了“被警察自杀”(suicide by cop)一词,用以揭示那些由受害者本人促成的警察枪杀事件。例如,在1998年前的10年间,洛杉矶市警察枪击事件中超过10%是由自杀者故意挑逗警察造成的。


  2. 工作负荷。警察暴力与街面的警察数量、服务求助的电话数量、警务调度的数量和性质、特定辖区执行的逮捕数量以及警察面临的充满压力的环境有关。


  3. 枪支的可用性。在经历大量涉枪犯罪的城市,警察暴力率很可能要高。有研究表明,警察使用武力与“枪支浓度”(gun density),即用枪进行的自杀和谋杀所占比例有密切联系。


  4. 社会变量。在经济机会极不均等、收入极不公平的地域发生的警察枪击事件最多。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社区,不良的经济状况和政治上的疏离,可能使被排斥的群体诉诸暴力以获取那些未被排斥的群体用常规手段即可得到的利益。


  5. 行政政策。警察首长和警察机构的哲学、政策和习惯对警察使用致命武力有重要影响。推行限制武力使用政策的警察机构的开枪率,比倡导严厉执法并鼓励警察在必要时开枪的警察机构的开枪率要低。粗制滥造或模棱两可的政策实际上是鼓励用枪,因为他们允许现场警察决定何时使用致命武器。


  (三)美国警察武力使用的监管


  美国警察管理部门在警察武力使用、减少警察暴力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 与武力相关的正直测试(Force-Related Integrity Testing)。当前,美国的主要城市普遍通过详细约定规则的形式限制警察使用武力。有的警察机构还采取主动进攻的姿态抑制警察武力使用。如纽约市警察局一直在开展与武力相关的正直测试。


  2. 控制致命暴力。在控制致命暴力方面,有两个重要判例规定了警察仅在“必要”和“合理”的情况下方可使用致命武力。在1985年的田纳西州诉戛纳(Tennessee. Garner)一案中,联邦最高法庭查明警察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对一名逃犯使用了致命武器。于是,联邦最高法庭借助此案清楚地设定了合法使用致命武器的原则。裁定指出,对明显未持武器和不具危险的逃亡重罪犯使用致命武器,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规定。只有在制止逃亡所必要且警察有或然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对警察本人或他人构成了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威胁之情况下,方可使用致命武器。通过这一判例,终结了允许警察在未持有武器或不具危险性的犯罪分子抗拒逮捕或企图逃离警方羁押的情况下对其用枪的任何地方警察政策。4年后,在格雷汗诉科诺(Graham. Connor)一案中,联邦最高法庭又创设了使用武力的合理标准:从开枪之时警察已知的所有情况出发,如果所使用的武力是不合理的,那么该武力就是过度的。此外,有的警察机构通过行政政策规定,在经过特别训练的后援组到达之前,警察要尽量限制使用致命武器,只要能达到牵制住武装犯罪分子的目的即可。有的警察机构还成立了特别机构检查用枪情况和制定相关政策。例如,纽约市的枪击复审委员会(Firearm discharge Review Board)就专门负责调查和裁定所有警察的枪击情况。该委员会可用的处理决定包括:


  (1)用枪符合法律和本局政策


  (2)用枪是正当的,但是应对警察进行有关枪支使用或有关法律及本局政策的额外培训。


  (3)用枪是合法的,但是违反了本局政策,应受本局纪律制裁。


  (4)用枪明显违反法律,在尚未提起刑事指控的情况下,应将案件移交适当的检察官。


  (5)将有关警察交流到不太敏感的工作岗位,或者为其提供交流的机会。


  (6)有关警察应接受测试或酒精咨询服务。


  3. 早期预警制度。1981年,美国民权委员会(the U. S. 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建议所有警察机构建立确定问题警察的早期预警制度(经常成为被投诉对象的警察和展示可识别不当行为模式的警察)。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警察机构能够在有潜质问题的警察违反应采取纪律行动的规定前对其进行干预。根据沃克等人的分析,早期预警制度可划分为三个基本阶段:挑选、干预和干预后的监控。在挑选阶段,虽没有识别问题警察的具体标准,但有一些原则性意见。参数包括公众投诉、开枪和使用武力报告、民事诉讼、抗拒逮捕事件、高速追击和车辆损失等。在干预阶段,手段包括威慑和教育两个方面。根据威慑战略,受干预的警察在可预见的惩罚威胁之下将改变自己的行为;而未受早期预警制度约束的警察为避免潜在的惩罚也将改变自己的行为。同时,早期预警制度也将教育作为干预手段的一部分,即通过培训帮助警察改进其表现。在干预后的监控阶段,主要对警察随后的表现进行考察。这些监控是非正式的,并由该警察的直接主管进行,但也有警察机构确立了正式的观察、评估和报告程序。


  4. 外部监督。就外部监督而言,控制警察武力使用的最重要因素在于司法干预。过度使用武力的警察、忽视或宽恕警察暴力行为的警察首长及所属市镇将面临民事裁判的威胁。此外,公众监督也是遏制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重要力量。在这方面,美国警察机构进行的尝试主要包括:


  (1)独立监控员。独立监控员是由地方政府征得有问题警察机构的默许后指派的。为了批判性的审查和公开评论警察机构在控制过度使用武力方面的表现,独立监控员被赋予空前的查阅警察机构文件、记录和接触警员的权力。


  (2)独立调查员。有的警察机构还任用市民指导和管理警察内务调查。如西雅图市警察局曾任命一名平民身份的女律师为职业责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该局有关警察失范行为的投诉,就该局的调查和惩戒功能定期向警察局长、市长和市议会提供咨询意见。


  (3)市民审查委员会。这种委员会已被任用多年,其成员通常是没有实质性执法经验或没有其他任何资格的市民。传统市民委员会的权利限于复核已完成的警队内部调查,并就其向警察首长进行评论。而一些新近产生的市民审查委员会除审查权外,还具有调查权。在某些情况下,他还可以发出传票并强制警察作证。


  参考文献:


  [1] 石子坚. 美国警察管理体制与执法规范 【M
】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6


  [2] 曾忠恕. 美国警务热点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5


  [3] 韩增辉. 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警察使用枪支立法与实践的启示[J]. 公安研究. 2010(9):87-90


  作者简介:


  马玉峰(1977~)男,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警务技战术系警察战术教研室主任、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警察技战术教学与训练、特警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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