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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司法警察在刑事检察中的保障作用

2011-06-27 11:19:04  来源 : 安徽检察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检察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检察院队伍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是参与搜查,执行传唤,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通过参与检察活动行使职权,肩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


    应当看到,我院是市辖区检察院,和所有基层检察院一样,由于历史、体制等原因,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执法观念陈旧,司法警察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司法警察,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其“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实用不到位、人员构成不合理、履行职责错位。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这些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四)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针对司法警察进行的正规训练,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综合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五)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警衔审批缓慢,相关待遇不能及时兑现。警衔是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主要标志,也是司法警察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警衔任命上,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有的司法警察授衔和待遇没有兑现,服装、津贴的标准不统一,发放的不及时等问题。有的还是“准司法警察”,职级、警衔、待遇等更加无法兑现,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对于这些问题,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和职权,规范人员管理机制。”这说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已经纳入中央司改体系,一些长期制约法警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矛盾将得到有效解决。因此,随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职任务的明确,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也将日趋繁重,其职能作用更加明显和重要,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基层检察院建设一支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特别是在刑事检察活动中,司法警察的工作要求是以参与刑事诉讼为目的,提供警务保障,协助公诉、侦监等部门开展工作,这是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价值所在。


    首先,要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分析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认识不到位。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性质、范围的规范力度,消除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此基础上,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应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的存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以及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其次,建设过硬的队伍是实现司法警察队伍存在价值的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中的任务愈加繁重,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尤为重要,必须提升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认识,使广大法警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爱岗敬业、服务大局的意识;加强业务学习,落实警务培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为法警全面履行职责、参与刑事检察活动提供有力支持;必须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注重仪容举止,在办案中文明执法,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优良形象,杜绝法警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同时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法警大队,其职能职责、出警用警、执行职务、警务值班,都需依法办事、严格程序,符合“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作配合”的要求,达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司法警察的组织规范化是法警直接参与刑事检察的基本条件。


    再次,鉴于打击犯罪的严峻形势,执法环境的日益复杂,各种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尤其是有针对的暴力伤害事件,因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活动提供完全的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防止和制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是高检院、省院一直强调的重要工作,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虽然有多种原因,但主要还在于有警不用或无警可用,办案安全制度疏于形式,无人执行。因此,为保障服务检察工作目标的实现,保证检察人员和办案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应严格落实警力和装备设施要求,为法警配备橡胶警棍、手铐、警绳、对讲机、金属探测器等,及头盔、防暴盾牌等,加强对法警人身安全的保护,以防止警力不足或没有防范设施等现象的发生,依托各种装备设施等作用,充分保障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设置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有备应对,快速处置,维持秩序,降低影响,保障安全,避免伤亡,以保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职能的正常行使,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司法警察工作要发展,要跟上时代步伐,必须与时俱进,用科学发展观审视司法警察工作,结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任务,认真研究司法警察的职业特征,分析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检察中所面临的形势,贯彻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警一体化”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始终坚持“服务检察办案,保障办案安全”的法警工作方针,围绕“一条主线”,突出“五个重点”,以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的精神,通过院领导及每一名司法警察的不懈努力,推动法警工作统筹兼顾的发展,迎来司法警察工作的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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