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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多部门实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2010-11-03 09:24:05  来源 : 慧聪网


    近日,按照湖南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精神,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个部门联合制订下发了《湖南省实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办法》,标志着《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以下简称《健康标准》)实施工作在湖南得到全面深入开展,也在全国为多个部门联合实施《健康标准》宣贯工作开创了先河。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2009年10月26日,国家卫生部正式颁布了《健康标准》,2010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健康标准》的宣贯工作,湖南省消防总队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请示汇报,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5月10日上午,省委书记周强(当时兼任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专题听取省消防总队关于《健康标准》宣贯工作的情况汇报,并进行了研究讨论,提出了具体意见。周强书记指出,消防员是国际公认的最危险职业之一,国家制定实施《健康标准》意义重大,全省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广大消防员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巨大牺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关注消防员的身心健康,关注消防员的生命安全,解决消防员的后顾之忧,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就《健康标准》的宣贯,他提出两点意见,一是要求省卫生厅牵头,协调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等有关单位,制定贯彻落实《健康标准》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消防员健康检查诊治、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伤亡抚恤等保障措施。二是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员职业病防治工作,全省消防员职业病防治要纳入地方医疗保险范畴,财政全额予以保障。


    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召开之后,湖南省消防总队后勤部迅速派员调研走访卫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有关企业,了解全省和试点地区职业病防治具体情况,分析消防员职业健康存在的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开始起草《湖南省实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初稿形成后,多次分别征求了卫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意见,根据各厅的意见反复修改达30余次,历经5个多月的调研、咨询、协调和修改,直至10月18日,《实施办法》经湖南省政府法制处审核备案,由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个部门联合签发正式出台,将《健康标准》的宣贯实施工作推向纵深发展。


    《实施办法》共计分为6章43条,第一章,介绍了《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方针、涵盖范围和重要意义,同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第二章明确了职业健康教育的范围、实施单位和要求;第三章提出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类别和实施机构及有关要求;第四章结合消防员职业特点对应急检查和现场救护行动提出了要求;第五章从制度、防护装备、住用条件、生活习惯等方面对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病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六章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保管、消防员健康状况评估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


    《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一是充分考虑了消防员的职业性与一般职业人员的共性及和消防队伍的体制特点,对现役消防部队官兵适用,尤其是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合同制消防员和志愿者消防员更为适用,为解决消防员的后顾之忧、促进消防员队伍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根据《健康标准》的内容,逐条对消防员职业健康条件、健康监护、健康管理、健康保障、健康促进及健康评估,消防员的体格标准、健康检查的种类、指标和方法,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环境及设施,各种职业伤害和疾病的预防,健康评估的形式和内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根据湖南消防队伍多种形式并存的现状和消防员职业病在治疗中难以得到应有保障的情况,明确了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为提高消防员的工作积极性,保持消防员队伍特别是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队、志愿者消防队的稳定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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