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侦查工作应把握好“十个统筹”
2010-08-05 10:08:41 来源 : 人民公安报何谓数字化,人们从不同的认识角度对其有不同的表述。从数字技术内在生成机制的角度讲,数字化就是将许多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以度量的数字、数据,再以这些数字、数据建立起适当的数字化模型,把它们转变为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引入计算机内部,进行统一处理。这就是数字化的基本过程。从数字技术外在应用的角度讲,数字化指信息(计算机)领域的数字技术,借助于发达的网络技术,向人类生活各个领域全面渗透和推进的过程,包括通信领域、大众传播领域内的传播技术手段以数字制式全面替代传统模拟制式的转变过程。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数字信息无所不在的时代,数字信息已经全面渗透到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了数字信息对动态社会的全方位、全天候与立体化的覆盖,因此人们将当今时代称为数字化时代。数字化时代,为了推进侦查工作协调、均衡、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其在纵的向度上必须处理好侦查方法创新与继承的关系,在横的向度上必须处理好侦查要素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在各个层级的侦查决策、侦查指挥、侦查执行以及侦查组织管理中,应牢牢把握住十个方面的统筹。
一、统筹实体侦查与数字化侦查
统筹实体侦查与数字化侦查,就是要防止在两种侦查方式的运用上顾此失彼,厚此薄彼,导致侦查工作的畸形发展。一方面要避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排斥对数字化侦查资源的发掘利用;另一方面又要避免喜新厌旧,数典忘祖,一味依赖对数字化侦查手段的运用,放弃对行之有效的传统侦查方法与手段的运用。
目前,片面倚重数字化侦查方法手段、忽视实体侦查方法手段的问题更具有普遍性,必须着力予以克服。数字化时代,侦查人员应该重新认识传统侦查方法的重要价值,使数字化侦查方法与传统实体侦查方法比翼齐飞,各显神通,促进侦查效能的全面提升。
二、统筹专业化侦查与全警参与型侦查
所谓统筹专业化侦查与全警参与型侦查,就是要求对于侦查工作的整体布局,既应该发挥好整个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掘、利用公安机关所拥有的整体性侦查资源,又应该发挥好侦查专业警种的专门作用、骨干作用、龙头作用,形成“以专带全”的“雁行式”侦查格局。一方面要根据需要与可能,进一步拓展各警种利用各种公安信息系统和公安业务信息平台参与侦查活动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在专案侦查中,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在特定侦查阶段、特定侦查事项上的多警联动;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专业侦查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专业侦查警种的侦查能力和水平。
在多警种都有条件参与侦查活动、都承担着形式不同的侦查任务的侦查格局中,侦查专业警种的功能不仅不能削弱,而且亟需大力加强。
三、统筹管辖区案件侦查与非管辖区案件侦查
统筹管辖区案件侦查与非管辖区案件侦查,就是要求特定地域的公安机关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则,受理、侦查本辖区发生的犯罪案件的同时,应确立全国侦查“一盘棋”的观念和全球化侦查的意识,对于涉及到管辖区以外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案件,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区别情况,或实施形式不同的协作侦查,或双向、多向彼此积极办理外地侦查部门委托办理的侦查事项,或以负责任的态度独自承担起全案侦查职责,并将侦查结果及时通报相关涉案地域,或积极协助外地抓获逃犯。同时,在侦查基础建设、侦查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消除地域壁垒,最大限度地实现侦查信息资源的跨地域共享,最大限度地扩展侦查时间和空间。
人口流动、迁移的剧增扩展了犯罪的物理空间,数字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导致犯罪空间由一元的实体空间发展为实体与虚拟并存的二元空间,因此,统筹管辖区案件侦查与非管辖区案件侦查极为必要。同时,数字化打破了侦查信息沟通的时空限制,为统筹管辖区案件侦查与非管辖区案件侦查提供了现实条件。
四、统筹大案的专案侦查与一般案件的日常性侦查
数字化时代,日益完备的公安数据库、公安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为统筹大案的专案侦查与一般案件的日常性侦查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各个层级的侦查部门和人员,应该确立“不让一起犯罪案件漏管”、“大案小案兼破”的侦查目标,充分利用数字化侦查平台,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侦查工作机制,统筹大案的专案侦查与一般案件的日常性侦查。
对于一般案件的日常性侦查,应借助数字化侦查平台,进行整体性侦查、动态性侦查、经营性侦查、智能性侦查,实现动态破案、随时破案、批量破案、全面破案。
五、统筹侦查硬件更新与侦查思维创新
先进的数字化侦查硬件设施,是开展数字化侦查的基础。但是,数字不是纯技术的表现形式,它已经容纳了社会构成的几乎所有方面。数字化时代的本质是对想象力的充分挖掘,想象力与技术、经济、社会相融合,可以突破现实已有逻辑设定的各种可能性。在侦查硬件设施一定的条件下,数字化侦查活动效果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侦查人员想象力的丰富程度,主要取决于侦查人员的思维创新能力。只有将侦查硬件更新和侦查思维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不断提升数字化侦查的实际水平。
六、统筹数字化侦查的技术方法与数字化侦查的战术方法
数字化侦查活动要求数字化侦查的技术方法与数字化侦查的战术方法紧密结合,协调推进,数字化侦查的效果既依赖于娴熟的数字化侦查技术,又依赖于灵活多样的数字化侦查战术。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只有将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取得良好的侦查效果。
七、统筹基础信息采集的系统性与信息利用的深入性
数字化时代,信息主导下的、以信息为基础的侦查工作,必须统筹基础信息采集的系统性与信息利用的深入性,一方面要充分采集和整合各类信息资源,不断提升信息综合采集的数量和质量水平。另一方面,应该注重对信息资源的深度利用,切实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和实效性。
八、统筹单项数字化侦查手段的精耕细作与整体数字化侦查手段的关联运用
数字化侦查涉及的内容和领域十分广泛,统筹单项数字化侦查手段的精耕细作与整体数字化侦查手段的关联运用,就是要求,一方面要推进单项数字化侦查手段的精细化、深入化、系统化,以实现单项数字化侦查手段效能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实现各种数字化侦查手段的互通互联,实现多种数字化侦查手段整体效能的最大化。
九、统筹侦查破案的数字化与侦查办案的数字化
统筹侦查破案的数字化与侦查办案的数字化,就是要求在侦查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在查明案件真相、查找和证实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功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实施网上侦查,广辟侦查途径,加快侦查进程,提高破案效率;又要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在侦查文书生成、侦查活动审批、侦查事项变更、侦查卷宗制作、诉讼环节推进方面的功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实施网上办案,提升侦查活动的规范化程度,加大侦查活动的网上监督力度,提高办案质量。两个方面的工作应该平衡推进,整体提升。
十、统筹侦查效能的价值诉求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诉求
公安机关在推进数字化侦查的过程中,应统筹兼顾侦查效能的价值诉求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诉求,一方面积极扩展数字化侦查的效能,追求数字化侦查效能的最大化,使之在侦查工作中发挥更大、更多、更好的作用,另一方面努力加强数字化侦查中的人权保障,确保数字化侦查依法进行、规范进行、合理进行,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不被非法采集、无端采集,确保合法采集的个人信息不会发生人为泄露、意外泄露,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运用、越权运用。
郝宏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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